深圳市福田区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为了发挥产业资金导向作用,进一步巩固福田区金融中心地位,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完善金融生态,着力打造更具竞争力的国际金融中心,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以下类型企业(机构):

(一)持牌金融机构(含深圳市级分支机构);

(二)地方金融组织;

(三)符合条件的征信、资信评估、评级、金融媒体、金融培训、风险控制等金融服务机构(企业);

(四)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或创投机构(企业);

(五)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和完成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社会影响力债券、疫情防控债融资的企业;

(六)相关金融科技企业、上市公司、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

第三条 经营增长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在地统计的高成长性金融机构,依条件给予最高400万元的经营增长支持,用于为公司经营增长作出贡献的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

第四条 综合贡献支持

对持牌金融机构(含深圳市级分支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征信、资信评估、评级、金融媒体、金融培训、风险控制等金融服务机构(企业)、私募基金或创投机构(企业),按照其上年度综合贡献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用于对公司发展作出贡献的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

第五条 产业服务支持

(一)对支持福田区金融业发展工作的金融企业(机构),依条件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用于相关业务团队奖励。

(二)对支持福田区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金融企业(机构)、金融科技企业、上市公司等,依条件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用于相关业务团队奖励。

第六条 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对持牌金融机构在福田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支持,分三年支付。获得支持期间及支持款项拨付完毕后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七条 债券融资支持

支持辖区企业利用债券融资工具开展境内外融资:

(一)对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经专项审计后,按照发行规模的1%、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二)对完成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社会影响力债券、疫情防控债融资的企业,经专项审计后,按照发行规模的2%、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内设机构支持

对跨地区汇总综合贡献金融机构可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内设机构,根据其上年度对福田区综合贡献规模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 可持续金融支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营业部、事业部,对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认定的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解决绿色企业融资需求,金融机构开展支持绿色企业、绿色项目融资再贴现等创新业务的,按照项目资金规模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支持;不同项目可累加支持,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享受200万元支持。

第十条 私募创投支持

鼓励股权投资企业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力度,对2021年1月1日之后投资福田区种子期、初创期创新企业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支持,每投资1家最高支持人民币50万元,被投创新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仅允许申请一次支持,每家股权投资机构每年累计支持不超过300万元。

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须为其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决策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二是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重复支持。

第十一条 “香蜜湖金融+”指数创新支持

打造“香蜜湖金融+”系列指数品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以“香蜜湖金融+”系列指数为标的公募基金产品,单个产品成功发行给予50万元支持;不同产品可累加支持,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享受20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专题活动支持

对金融企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开展的金融类专题活动,经事前备案,按专项审计金额的50%,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购置办公用房、债券融资支持、可持续金融支持、专题活动支持、产业服务支持、重点项目支持等可不受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二)经营增长支持、综合贡献支持与《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中“经营贡献支持”项目以及《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中“综合贡献支持”项目在同一年度中不得同时适用。

(三)同一债券融资支持项目,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计划有关企业债券贴息支持和《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若干措施》在同一年度中不得同时适用。

(四)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五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